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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湖南省卫生健爱体育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7 03:09人气: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全省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根据

  坚持以母婴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母婴、社会参与;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统筹,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育全程服务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紧密结合,全面落实干预措施;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地区和人群,促进服务公平可及。

  12.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95%;

  13.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5%。

  坚持“逢孕必检、逢阳必治”原则,将艾滋病、梅毒和与咨询作为孕产妇孕13周前或初次产前检查时的必检项目。并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梅毒和阳性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梅毒和阳性新生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

  1.预防育龄妇女感染。严格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控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青少年、低收入等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和干预服务,树牢“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促进健康行为,减少新发感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检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和咨询,鼓励各地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开展艾滋病、梅毒和咨询,引导新婚夫妇、备孕夫妻双方尽早接受检测,及早发现感染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干预措施,指导科学备孕。

  2.及早发现感染孕产妇。完善孕早期艾滋病、梅毒和服务流程,在孕妇首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进行艾滋病、梅毒和,孕早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加强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之间的协作,进一步缩短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确诊时间,为临产孕妇开通检测绿色通道,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加强对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的咨询检测服务,对发现的感染配偶/性伴及时提供咨询、治疗转介和随访服务。

  3.规范诊治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完善以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供病情监测与评估、规范用药、安全助产与科学喂养等“一站式”服务。医疗机构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按照“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规范做好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的早诊断、早治疗,并为符合治疗标准的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健康管理,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确保感染儿童及早获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健全中医药参与预防母婴传播的工作机制。

  4.提供高质量随访服务。规范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管理,健全流动个案追踪随访和信息对接机制,保证服务的连续完整,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率达95%以上。针对拒绝随访和失访人群做好原因分析,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提升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规范管理水平。尽早明确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感染状态,及时评估干预效果。规范开展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重点案例评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5.完善数据收集与管理。强化对预防母婴传播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指定专人管理,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加强基础性数据收集,不断提高评估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有效性,为消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6.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数据分级质控体系,细化数据质控方案,采取过程与结果、内部与外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完善预防母婴传播、传染病信息报告、妇幼健康等相关系统数据的协同共享和比对核查机制。

  7.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对标消除母婴传播评估指标,加强监测评估,科学评价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研判与消除目标的差距爱体育,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改进。

  8.完善实验室检测网络。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实验室检测网络。加强检测机构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孕产妇检测服务效率。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基层快速检测点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

  9.强化试剂供应管理。完善检测试剂招标采购流程,建立试剂调配应急机制,确保试剂及时、足量供应。加强试剂供应链管理,规范试剂储备和运送。督促各实验室要做好试剂使用前性能验证,对试剂进行评估和技术验收,规范试剂应用。

  10.加强实验室数据信息管理。完善实验室数据登记、报告和质控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结果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实验室与临床数据衔接,保障检测信息安全。

  11.保障感染者权益。积极推进现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权益保障政策落实,保护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合法权益。加强相关宣传教育,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就诊。

  12.为感染者及家庭提供支持与关怀。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营养和心理支持。关注女性感染者生殖健康,降低艾滋病感染妇女重复非意愿妊娠比例。加强部门协同,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帮助感染者家庭获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13.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在疾病防治宣传教育、高危人群行为干预、随访服务和关怀救助等方面协同开展工作。

  1.负责辖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人员培训、信息管理、实验室管理、疫情监测、经费管理、检查指导、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等。

  2.成立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工作组和专家组,对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处置。

  3.将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健康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4.按照消除母婴传播评估流程和评估指标要求,全省自评达标后,向国家申请开展国家级评估。

  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人员培训、信息管理、实验室管理、疫情监测、经费管理、检查指导、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等。

  负责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实验室管理与质控、业务培训、检查指导、疫情监测等,定期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交换信息数据等。

  严格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版)》,为孕产妇和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咨询、干预、治疗、随访等服务。

  负责辖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重点做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疫苗接种和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查等工作;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工作。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托湖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统筹推进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摆在卫生健康工作的突出位置,与卫生健康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消除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分析与消除目标的差距,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制定针对性的策略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预防母婴传播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争取社会资源参与,多方筹措资金,共同支持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管理,确保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做好消除母婴传播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家政。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提高服务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省级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专业机构作用,为消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健全专业人才队伍,聚焦消除母婴传播的关键技术和环节开展应用性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通过对口支援、技术支持等方式,提升偏远地区和基层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能力。

  (四)促进社会支持。各地在工作进展成效、信息分析应用和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要加强行业交流合作与正面宣传引导。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消除母婴传播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环境。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工作监管,建立定期督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四个环节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要构建过程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线上和线下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

  某时期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儿童中因母婴传播途径而感染艾滋病的儿童数

  1.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测算:A+B+年度死亡矫正系数*C)/(D+E):A=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存活儿童中,诊断为艾滋病感染(抗体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的儿童数;B=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且结果为阳性的儿童数;C=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未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或诊断结果不详的儿童;D=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存活儿童中,接受过艾滋病抗体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的儿童;E=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数;年度死亡矫正系数=统计年度内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的群体中阳性结果所占的比例。年度死亡矫正系数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2.以3月龄内婴儿HIV早期诊断检测阳性率替代(要求测算提取3月龄内至少一次早诊覆盖率≥95%);

  某时期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传染病疫情直报信息系统中先天梅毒数),与梅毒感染产妇分娩的20周以上的死胎死产之和

  (某时期某地区通过国家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统计的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梅毒感染产妇分娩的20周以上的死胎死产数)/同期某地区通过国家妇幼卫生信息年报上报统计的活产数

  某时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儿童数

  同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接受HBsAg检测的儿童数

  某时期某地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儿童数/同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接受HBsAg检测的儿童数

  某时期某地区在分娩前接受过至少1次产前检查服务的孕产妇人数/辖区同期活产数

  某时期某地区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1次艾滋病检测的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某时期某地区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1次梅毒检测的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某时期某地区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1次的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2-2中填报了“用药”的分娩产妇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2-2中分娩产妇总数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2-2中填报了新生儿“用药”的记录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2-2中新生儿总数

  某时期某地区在个案登记卡3-2中上报接受至少1次梅毒治疗的产妇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表3-2产妇总数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3-2中填报了新生儿“用药”的记录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3-2中新生儿总数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及时(12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

  某时期出生后12小时内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数

  某时期某地区乙肝暴露儿童中12小时内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的人数/同期乙肝暴露儿童总数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及时(12小时内)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比例

  某时期某地区乙肝暴露儿童中12小时内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人数/同期乙肝暴露儿童总数

  备注:1-3项结果指标需至少达到1年,4-13项过程指标需持续达到2年。

  陈海鸥省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谭黎明省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技师罗如平省儿童医院儿科主任医师彭小明省儿童医院新生儿科主任医师钟燕省儿童医院儿童保健所主任医师吴颖岚省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主任医师高洁省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主任医师谭浩省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技师贺健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邹健湖南中医药大学教授邝昀长沙市中大阳光社工服务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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